为什么需要常驻董事
新加坡公司须有至少一名通常居住在新加坡的董事。外国股东暂不符合条件时,可能需要合适的本地常驻董事安排。
挂名董事并非没有责任
该董事仍承担公司法及其他适用义务。服务协议可以约定工作范围,不能免除法定职责。应确认费用、资料要求及结束安排。
取得 EP 后仍须核对权限
持有人应核对是否符合常驻董事及相应雇主、工作权限。任命、辞任和 ACRA 申报需妥善安排,不能因取得 EP 就立即撤掉公司唯一合资格董事。
规划交接
与服务提供者确认所需身份、任命文件和时间,保留公司记录,避免董事安排出现空档。
确定权限、记录及替换安排
委任前确认服务范围、公司记录负责人、指示沟通及终止方式。私人协议不能免除董事法定义务,名义董事也不等于创办人在新加坡工作许可。
- 核对董事资格与常住条件。
- 记录签署权与公司资料查阅安排。
- 核对适用法定登记册与申报。
- 预先考虑缺席、辞任或创办人准证延迟。
- 替换时完成新委任及申报,不能只依赖 EP 获批。
交接期间仍须收到并处理官方通知。创办人持工作准证任董事,要核对准证权限与常住情况,另看公司设立指南。
常见问题
名义董事协议能免除法律责任吗?
不能,私人安排不免除董事法定责任。

